各村(居)、有关单位:
为深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,提高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,根据《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通知》(乐政发[2007]83号)精神,结合我镇实际,现将2008年我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筹资标准
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,农民个人每人每年出资金额不变,每人增加的10元由市财政负担。各村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必须达到90%以上。
二、筹资时间
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。各村居在2008年12月20日前将参加该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员名单经核对公示后,交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。(咨询电话:62836019)。
三、筹资款项上交方式
各村居筹资款应于2008年1月 15日前统一交到磐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专用帐户。
户名:浙江省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北白象支行磐石分理处。
帐号:1103051301201001518475。
四、补偿方式
实行大病统筹为主,小病适当优惠,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相结合的方式。
1、住院医药费补偿:全年住院费用300元起报,300元至5000元的按2007年的500元至5000元的标准补偿,其他的分段仍按2007年的标准执行。
2、特殊病种门诊补偿: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结报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,其费用的补偿比例按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比例进行结算,参合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5000元。
3、普通门诊补偿: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提取普通门诊基金,建立个人门诊帐户,参与对象到市内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可以凭身份证、合作医疗卡刷卡使用,用完为止,如结帐延续下年使用。
磐石镇人民政府
2007年1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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